家住吴家山的刘先生称,10月6日,他到金银湖附近某楼盘看中一房屋,当场签订了认购协议书,并交了1万元订金,约定7日内,由开发商协助办理贷款。10月8日,刘先生接到售楼小姐电话,称本人不能办理贷款,因其信用卡有逾期未还的不良记录,而订金也不予退还。刘先生向武汉工商部门投诉。
1 R/ p# \" @; D% R* g 该售楼部负责人陈某称,此前与刘先生签订的认购协议,属于双方的“自行约定”,刘先生不能如期买房即违约,因此开发商有权不退订金。! b8 X: x1 x4 b4 q7 @; Q
东西湖区径河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时,武汉工商认为,这种所谓自行约定,实际上违反了“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”原则。使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就处在不平等地位。经调解,昨日售楼部最终退还了刘先生的订金1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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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r3 b1 b) J/ \0 }& w6 ` 买卖房屋需留意:订金与定金的区别) {0 u+ v- X3 H; ^1 `- C& M0 B
在商品房交易中,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。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,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。商品房交易中,买家履行合同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;若买家不履行合同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,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,应双倍返还定金。我国《担保法》还规定: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,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%。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,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。
+ r( t6 ?3 A. a& \1 ^ 另一方面,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,《担保法》中规定:担保合同(即定金条款)是主合同的从合同,若主合同无效,定金条款无效(另有约定的,按约定)。换言之,若合同无效,定金条款亦无效,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。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,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,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。* M G' f1 E$ {% p' d( i
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,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,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,并不具备担保性质。商品房交易中,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,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;反之,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,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。8 i8 _4 h6 Y2 R0 p
值得一提的是,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,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(或称意向书)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,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,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。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,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,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;若发展商违约,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,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。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,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。+ H- u$ R: p$ G1 \5 b) {! R
由此可见,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,在签订购房合同时,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,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。 |